上海市募捐条例/第二章 募捐活动第十六条已废止募捐组织接受捐赠财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募捐组织应当做好记录,并将开具的捐赠票据存档备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