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募捐组织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募捐组织不得违法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单独开展面向社会的募捐活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