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募捐条例/第二章 募捐活动第十七条已废止募捐组织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组织不得违法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单独开展面向社会的募捐活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