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募捐条例/第二章 募捐活动第十五条已废止募捐组织可以与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额、用途等签订协议,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募捐组织与捐赠人签订协议的,捐赠人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募捐组织可以催告其履行;经催告,捐赠人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履行的,募捐组织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市民政部门应当制订协议的示范文本,供募捐组织和捐赠人参照使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