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募捐条例/第二章 募捐活动第十四条已废止募捐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募捐:(一)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募捐信息;(二)举行义演、义赛、义拍、义卖等;(三)设置募捐箱;(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募捐组织以设置募捐箱方式募捐的,应当事先制定募捐箱管理制度,明确募捐箱的开启和钱款的清点、缴交、入账等程序和行为要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