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募捐条例/第二章 募捐活动第十三条已废止募捐组织联合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由募捐组织委派代表共同进行管理。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基于公益目的,需要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与募捐组织协商,经募捐组织同意,由募捐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