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船舶的客运设施应当保证技术、卫生状况良好,安全设备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乘客定额与舱室设备规范。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自有的客运站应当根据旅客发送量的规模,设立相应的候船、售票、服务等基本设施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自有客运站的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渡口必须有与客流量、车流量相适应的候渡室、场地、进出通道、引桥及渡船停靠设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