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旅客运输第三十二条有效本市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维护客运站、渡口的秩序,保障客运、渡运的安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