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Chapter 4 旅客运输Article 31In force船舶的客运设施应当保证技术、卫生状况良好,安全设备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乘客定额与舱室设备规范。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自有的客运站应当根据旅客发送量的规模,设立相应的候船、售票、服务等基本设施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自有客运站的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渡口必须有与客流量、车流量相适应的候渡室、场地、进出通道、引桥及渡船停靠设施。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