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从事国内水路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航线、班次和停靠站点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取消航线或者增减班次和停靠站点。需要取消或者增减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前三十日向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临时取消班次的,应当事先公告,并办理乘客全额退票或者换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