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已废止流动人口不按本规定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检婚育节育证明,或提交假证明的;不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应给予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督促其接受审检或落实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