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已废止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现居住地未处理的,由户籍所在地依法处理。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依法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