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现居住地未处理的,由户籍所在地依法处理。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依法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