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用工单位、业主、物业管理机构、出租(借)房屋者,当年不得授予各类先进称号;出现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