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废弃物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具备上下水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餐厨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应当装袋运到规定地点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清运。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