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具备上下水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餐厨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应当装袋运到规定地点处置,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清运。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