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废弃物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居民产生的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按规定定时、定点投放,环境卫生作业机构应当定时收集、清运。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