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划和标准,组织建设垃圾中转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