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卫生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四)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废弃物;(五)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