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废弃物;

(五)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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