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