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分界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