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在城市道路两侧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二)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三)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物品;(四)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