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3 市容管理/Section 2 建筑物容貌管理Article 14Amended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