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治安、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和婚姻制度。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