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治安、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和婚姻制度。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Local Regulations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8,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