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自治县境内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保护归侨、侨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外国公民在自治县境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8年11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