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Article 3In force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出于本人自愿,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无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与帮助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一)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二)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或注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志愿服务的个人。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