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建设第九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编组任务由上海警备区下达,各级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向上海警备区或者区、县人民武装部提供本单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人员的相关信息;根据上海警备区或者区、县人民武装部的要求,确定编入民兵预备役组织的人员,并报上海警备区或者区、县人民武装部批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