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建设第十条有效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每年进行一次组织整顿,并应当接受上海警备区、区县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上级军事机关的指导和验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