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二章 组织建设第八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编组工作应当根据有利于组织领导、有利于提高质量、有利于执行任务、有利于均衡负担的原则,按照现役部队预编预备役人员、预备役部队预备役人员、基干民兵、普通民兵的顺序进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