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Chapter 2 组织建设Article 9In force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编组任务由上海警备区下达,各级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向上海警备区或者区、县人民武装部提供本单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人员的相关信息;根据上海警备区或者区、县人民武装部的要求,确定编入民兵预备役组织的人员,并报上海警备区或者区、县人民武装部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