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军事训练和战备执勤第二十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战备执勤任务,由上海警备区、区县人民武装部或者预备役部队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战备执勤任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