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军事训练和战备执勤第十九条有效民兵预备役人员担负下列战备执勤任务:(一)参加军警民联防,配合现役部队保卫边(空、海)防和战备重点地区、重点目标的安全;(二)协助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维护社会治安;(三)参加抢险救灾;(四)法律、法规规定和人民政府、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任务。战时,预备役人员根据命令转服现役担负作战任务;民兵担负配合部队作战、独立作战、战场勤务、支援前线和保卫后方等任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