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五章 武器装备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调整、维修等工作,由上海警备区负责。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的配备、调整、维修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