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民兵武器装备的配备、调整、维修等工作,由上海警备区负责。

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的配备、调整、维修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