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军事训练和战备执勤第十八条有效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对参加训练的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登记存档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