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激励措施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按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居住建筑和公益性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