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按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

居住建筑和公益性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