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第六章 激励措施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下列活动:(一)奖励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示范项目;(二)住宅节能改造等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四)推进建筑节能的其他活动。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