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防灾减灾需要逐步增加投入。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