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防灾减灾需要逐步增加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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