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环境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日常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民政、林业、广电、经信、农业、水利、交通、公安、卫生、教育、环保、科技、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通信、电力、保险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