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运营车辆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