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运营车辆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