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公共交通经营者擅自调整站点、营运时间,减少车辆,变更车型,越线、越站营运的,由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