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全市城市公共交通行政管理职能。其所属的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城市公共交通施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交通、公安、财政、物价、环保、国土资源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