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四)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民族习惯;(五)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