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列为本级政府的工作考核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市、县(区)青少年教育保护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办公室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