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四)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民族习惯;

(五)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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