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运送乘客经过依法收费的设施和路段所支付的费用由乘客承担。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客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计价器无有效检定合格证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二)驾驶员不使用统一的出租汽车车费票据的;(三)客运出租汽车在起价费里程内发生故障,不能完成运送服务的;(四)未经乘客同意,中途招揽他人同乘的。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