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安全行车;
(二)随车携带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按规定放置服务监督卡;
(三)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四)不得固定线路营运或者强行并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
(五)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车费票据;计价器出现故障、失准、显示不全时,不得营运载客;
(六)在乘降站、宾馆、医院等公共场所应按指定地点停车候客,按序排队、顺序
走车,不得离开驾驶座位招揽乘客;
(七)车内无乘客时应当开启空车显示器,夜间应开启标志灯;
(八)不得吸烟、吃零食和接打手机;
(九)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乘客有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的各项服务管理规范。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