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的;

(二)故意损坏车辆的;

(三)在禁止停车路段或者在禁止调头路段逆向拦车的;

(四)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乘车无人陪同的;

(五)不支付经过依法收费的设施和路段所应支付费用的;

(六)携带大型宠物的(导盲犬除外);

(七)实施或者要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实施违法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