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的;(二)故意损坏车辆的;(三)在禁止停车路段或者在禁止调头路段逆向拦车的;(四)精神病患者和酗酒者乘车无人陪同的;(五)不支付经过依法收费的设施和路段所应支付费用的;(六)携带大型宠物的(导盲犬除外);(七)实施或者要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实施违法行为的。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