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运送乘客经过依法收费的设施和路段所支付的费用由乘客承担。

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客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计价器无有效检定合格证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使用统一的出租汽车车费票据的;

(三)客运出租汽车在起价费里程内发生故障,不能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同意,中途招揽他人同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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