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和计量管理第九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核定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计划指标:(一)因自然原因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又无法获得新水源的;(三)当地地下水严重超采又无其他替代水源的;(四)因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五)拒不执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六)其他确需核减用水量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